要點
- 主要當事人:申請人(通常為買方)、開證行、受益人(通常為賣方),以及通知行、指定銀行(議付或承兌行)、保兌行等。
- 單據交易原則:銀行只審核單據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、UCP 600 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(ISBP 745)相符,不審查貨物本身;信用證獨立於買賣合同。
- 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、延期付款、承兌和議付信用證。
在實務中
對出口方,信用證的價值在於用銀行信用替代買方信用,但前提是“單證相符”。實務中大量拒付並非因為貨物問題,而是單據瑕疵:發票品名與信用證不一致、提單日期晚於最遲裝運日、交單超期、單據之間數據矛盾等。因此出口企業通常在收證後先審證,發現無法滿足或帶有軟條款的條款及時要求改證,制單時以信用證為準逐項核對。
對進口方,開證佔用銀行授信並可能需要繳納保證金,開證申請要與合同條款一致;到單後需在規定時間內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,並安排付款或承兌贖單。
融貿數鏈如何支持
融貿數鏈提供進口開證申請、開證回執比對與改證,出口收證、審證、交單與贖單,以及不符點處理與軟條款識別庫;信用證與合同、出運和收付款關聯。詳見信用證與托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