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点
- 主要当事人:申请人(通常为买方)、开证行、受益人(通常为卖方),以及通知行、指定银行(议付或承兑行)、保兑行等。
- 单据交易原则: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、UCP 600 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(ISBP 745)相符,不审查货物本身;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。
- 按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、延期付款、承兑和议付信用证。
在实务中
对出口方,信用证的价值在于用银行信用替代买方信用,但前提是“单证相符”。实务中大量拒付并非因为货物问题,而是单据瑕疵:发票品名与信用证不一致、提单日期晚于最迟装运日、交单超期、单据之间数据矛盾等。因此出口企业通常在收证后先审证,发现无法满足或带有软条款的条款及时要求改证,制单时以信用证为准逐项核对。
对进口方,开证占用银行授信并可能需要缴纳保证金,开证申请要与合同条款一致;到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,并安排付款或承兑赎单。
融贸数链如何支持
融贸数链提供进口开证申请、开证回执比对与改证,出口收证、审证、交单与赎单,以及不符点处理与软条款识别库;信用证与合同、出运和收付款关联。详见信用证与托收。